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公积金数字证书使用者的操作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版)、《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建金〔2016〕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发的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及相关管理、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数字证书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中心授权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
第四条 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仅用于单位在网上服务厅办理公积金业务,作为使用者的身份认证。
第二章 数字证书的申领和更新
第五条 缴存单位经办人向中心申请数字证书,通过申请审核的缴存单位为数字证书使用单位。
第六条 数字证书使用单位须明确管理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仅限于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管人员担任,并在申领数字证书、变更管理使用人时报送中心备案。
第七条 申领数字证书的使用单位,须在办理申领或更新时填报《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并与中心签订《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单位业务办理协议》。
第八条 数字证书有效期为1年,数字证书使用单位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30日内联系客服QQ:800805008或通过http://221.8.16.117:8886/ca-zz-bcgjj/登录更新。
第三章 密钥U盘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数字证书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存储介质(密钥U盘),并对其使用的数字证书及存储介质的安全负责。
第十条 密钥U盘必须专人专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领取密钥U盘后须及时更改密钥U盘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须定期更改密钥U盘保护口令,若发现密钥U盘保护口令可能泄露,须立即更改。
第十一条 密钥U盘使用完毕,须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严禁私自将密钥U盘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密钥U盘的补领和换领
第十二条 出现遗失、损毁不能正常使用密钥U盘的情况,数字证书使用单位须及时申请补领并承担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密钥U盘遗失、损毁的,可到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补领,填写《白城市公积金数字证书申请表》,并说明遗失密钥U盘的编号。
第五章 数字证书的吊销与变更
第十四条 数字证书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中心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吊销或者变更数字证书:
(一)证书密钥泄露;
(二)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三)不能实际履行双方协议规定的义务;
(四)遗失、损毁密钥U盘。
第十五条 数字证书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吊销其数字证书:
(一)违反双方协议规定的;
(二)超过使用期限六个月更新的;
第六章 数字证书的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中心政务服务科负责数字证书管理及发放审批。科技科负责签发的数字证书的安全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受理数字证书申请、更新、吊销、变更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数字证书使用单位因自身原因出现安全问题,须立即到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申请吊销。
第十九条 数字证书使用单位出现数字证书密钥泄露、密钥U盘遗失等安全问题,造成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给中心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