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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楼盘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2-10-24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准入管理,防范和降低资金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地区行政区域内楼盘准入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合作楼盘准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属项目的楼盘向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报,经公积金中心审批,获取准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项目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楼盘准入并获得批准后,公积金中心方可为符合办理条件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  楼盘准入审核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信用审核、楼盘项目审核、楼栋审核三个部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信用审核是指开发企业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要求,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等企业相关资料,由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企业信用、经营情况简介等进行审核的行为;

    (二)楼盘项目审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楼盘项目“五证”等相关资料,由公积金中心对楼盘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的行为;

    (三)楼栋审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具体楼栋有关资料,公积金中心通过审核资料和现场勘查的方式对楼栋的建设进度及合规真实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是白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合作楼盘准入的管理机构,负责准入楼盘的现场勘察和审批,并监督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运作。

     

    第二章  楼盘准入的条件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准入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年审;具有与开发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开发资质;

    (二)申请准入的楼盘必须座落在白城地区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且申请备案的具体楼栋主体已封顶;

    (三)申请准入的楼盘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同意为借款人的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回购义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楼盘准入时,应按照开发企业资质及信用审核、楼盘项目审核、楼栋审核三个部分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资质及信用审核(开发企业登记)需提供:

    1.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

    4.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书原件;

    7.开发企业信用报告、法人信用报告及股份最大的两名股权人信用报告;

    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楼盘项目审核(楼盘项目登记)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楼盘简介及楼盘申报信息表;

    2.“五证”复印件及原件;

    3.发改委立项批文;

    4.开发企业收款账户信息。即用于公积金贷款资金收款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楼栋审核(楼栋备案登记)需提供:

    1.楼栋准入申请书;

    2.楼栋预售许可证;

    3.现场勘测报告(公积金经办人出具);

    4.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楼盘准入的程序

    第九条  楼盘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开发企业在楼盘项目立项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企业资质及信用审核,公积金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办理开发企业登记,审核不通过的要向开发企业明确告知原因。同一开发企业只需进行一次开发企业登记。

    (二)楼盘项目准入登记。楼盘项目取得“五证”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楼盘项目准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项目准入登记,并与开发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审核不通过的要向开发企业明确告知原因。

    (三)楼栋备案登记。已办理楼盘项目准入登记的项目,楼栋工程主体封顶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楼栋备案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公积金中心应对该楼栋工程进度等进行现场勘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公积金中心办理楼栋备案登记,审核不通过的要向开发企业明确告知原因。

    (四)业务办理。楼栋备案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楼盘合作相关资料后,在核对原件的基础上进行资料审核,核对所提供资料是否合规、齐全。

    第十一条  楼盘准入时应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情况,经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土地抵押、破产、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的,暂缓或停止办理楼盘准入。

     

    第四章  楼盘准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已准入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破产的,公积金中心停止该开发企业旗下所有楼盘项目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如出现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的,公积金中心暂停该开发企业旗下所有楼盘项目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楼盘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终止项目合作,停止办理贷款业务:

    (一)开发企业不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和相关资质;

    (二)开发企业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能力较差;

    (三)开发企业信用、法人信用及股份最大的两名股权人信用记录不良;

    (四)其他有关影响公积金中心资金安全风险因素的;

    (五)变相少收、不收或缓收购房首付款的;

    (六)已准入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等不良状况的;

    (七)为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与购房人串通等方式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八)串通提高房价,实施零首付、首付贷、首付借等行为的;

    (九)开发企业有限制或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十)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管理工作的。

    第十四条  对于已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公积金中心对贷款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不定期对已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察看楼盘建设情况与“五证”信息是否一致等。

    第十六条  对已准入的楼盘,公积金中心应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便于购房职工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现场勘察时用其他楼盘顶替申报楼盘,误导勘察人员的;

    (三)由于开发企业原因,影响借款人利益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作出虚假审查、勘察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准予办理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