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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8年3月15日)
  • 发布日期:2008-03-15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和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初审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该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否则不得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在其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参照白城市当年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结清时,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分次提取时,每年可提取一次,且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累计十二个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在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有逾期情况的,该职工不可选择分次提取)。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且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累计十二个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十)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公积金余额,但不得超过当年的房租价格。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以下要求出具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1、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2、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二手房),提供购房合同、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费用单据。

    (三)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县级以上相应的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

    (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六)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签证或护照、户口注销证明;

    (七)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还款余额表;

    (九)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未还贷款余额证明、抵押担保证明;

    (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家庭收入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的,须在契税发票上的发票日期及《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发证日期为起始日)起一年内办理;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二手房),须在所购房屋过户后一年内办理;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经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批准且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办理。

    第十五条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租房合同终止。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持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准予提取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持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准予提取证明,到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八条 经受理人初审同意提取的,报主管科长复核,然后报管理中心分管主任签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同意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当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