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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1-04-04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贷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建金管〔20104号)要求,经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个人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受委托银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查询记录为依据。依据职工家庭成员征信记录中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定实有住房套数。

    六、申请贷款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经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七、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八、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提供数据和信息,协同管理中心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防范骗取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

    本通知自2011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