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服务事项:职工死亡提取。
所需要件:1.公证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2.继承人身份证;3.继承人银行卡(2万元以下需提供死亡证明)。
涉及范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适用条件:无公积金贷款的。
办理渠道:窗口办理。
1.市直及洮北区:白城市公园东路14-10号(政务大厅3楼)
2.洮南市:民生路(政务大厅2楼)
3.大安市:人民东路1号(政务大厅2楼)
4.通榆县:开通镇新发北街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
5.镇赉县:镇赉镇永安东路766号(政务服务局2楼)
咨询渠道:0436-12329 公积金语言客服(工作日 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