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服务事项: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所需要件:1.病例报告;2.医保报销凭证;3.身份证;4.银行卡;5.患病人姓名为配偶时提供结婚证。6.在外地医院治疗的,除上述材料外,提供《吉林省医疗转诊转院申请表》。
涉及范围:缴存职工患以下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适用条件:提取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无公积金贷款的。
办理渠道:窗口办理。
1.市直及洮北区:白城市中兴西大路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楼)
2.洮南市:民生路(政务大厅2楼)
3.大安市:人民东路1号(政务大厅2楼)
4.通榆县:开通镇新发北街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
5.镇赉县:镇赉镇永安东路766号(政务服务局2楼)
咨询渠道:0436-12329 公积金语言客服(工作日 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