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服务事项:职工全款购买新房或二手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
所需要件:
一、二手房:1.过户后的房本;2.契税发票;3.身份证;4.银行卡;5.契税发票姓名为配偶时提供结婚证。
二、期房:1.全款购房合同;2.增值税发票;3.契税发票;4.身份证;5.银行卡;6.契税发票姓名为配偶时提供结婚证;
三、异地购房:附加提供购房地户口簿。
涉及范围:缴存职工。
适用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契税发票以日期为准(1年以内),无公积金贷款。
办理渠道:窗口办理。
1.市直及洮北区:白城市公园东路14-10号(政务大厅3楼)
2.洮南市:民生路(政务大厅2楼)
3.大安市:人民东路1号(政务大厅2楼)
4.通榆县:开通镇新发北街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
5.镇赉县:镇赉镇永安东路766号(政务服务局2楼)
咨询渠道:0436-12329 公积金语言客服(工作日 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