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缴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目标任务:受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
涉及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适用条件: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单位少缴、逾期缴存或缓缴、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的职工。
办理渠道:网厅办理(http://www.bcgjj.com)
咨询渠道:0436-12329 公积金语言客服(工作日 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