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标任务:受理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数调整。
涉及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适用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须每年调整一次。
办理渠道:网厅办理(http://www.bcgjj.com)
咨询渠道:0436-12329 公积金语言客服(工作日 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