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目标任务:受理住房公积金职工启封。
涉及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适用条件:封存后重新就业的职工。
办理渠道:网厅办理(http://www.bcgjj.com)
咨询渠道:0436-12329 公积金语言客服(工作日 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