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改进住房改进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依法按时缴存,现就缴存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调整工作将于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3月31日进行。请各缴存单位及职工在此期间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申报标准
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白城市)的3倍以上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白城市)为72851.00元,缴存基数上限为18212.74元。
(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缴存基数下限为白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40.00元。
(三)工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24年缴存基数。
(二)各缴存单位应切实履行缴存义务,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了解缴存基数调整政策,并按时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四)对于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职工或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各单位及职工应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核查工作。
(五)各缴存单位网上申报缴存基数后,将《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后上报当地政务大厅公积金受托银行窗口。
特此通知。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