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白金管委字〔2022〕1号)部分政策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延长政策执行期限
1.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由2022年9月延长至12月。
2.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受疫情影响的缓缴企业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由2022年5月31日延长至12月31日。
3.延长证明材料期限。由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12月31日。
二、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自2022年6月6日起,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由1.08万元提高至1.2万元。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