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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6-07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各缴存单位职工: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文件精神,决定对《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金管字〔2022〕1号)部分政策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延长政策执行期限

    1.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由2022年9月延长至12月。

    2.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受疫情影响的缓缴企业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2022年531延长12月31日

    3.延长证明材料期限。由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12月31日。

    二、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2022年6月6日起,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由1.08万元提高至1.2万元。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