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所有缴存单位。
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001元,上限(300%)缴费基数为每月15500.25元。
(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下限缴费基数为白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
(三)工资构成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三、申报方式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