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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4-22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公积金贷后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我中心对贷款共同借款人变更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共同借款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为共同借款人。
    二、借款人因结婚、离婚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共同借款人申请。
    三、共同借款人变更须满足公积金贷后正常还款一年以上。
    四、减少共同借款人,需满足贷款期内未发生逾期还款,并且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符合当前贷款条件,重新核定贷款资格。
    五、减少共同借款人,不予减少借款人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次数。
    六、借款人离婚,经法院判决(调解)抵押住房归主借款人所有,剩余贷款由主借款人承担,在变更所有权人和抵押登记后,符合变更条件可减少共同借款人。申办时提供双方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抵押登记证明。
    七、单职工借款人结婚,配偶可自愿增加为共同借款人并履行义务,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按申办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计算。申办时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共同签署的承诺书(附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共同借款人规定》同时废止。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