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缓缴
(一)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申请缓缴。
(二)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三)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办理销户提取。
二、延长部分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时限
有受理时限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在疫情期间受理时限期满的,提供本人患新冠肺炎证明、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等,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其他贷款及信用卡逾期处理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30日,发生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信用卡逾期的,不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认定范围,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租房提取额度调整
2020年6月30日前,以提供租房合同、房租发票方式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调整为以缴存职工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限制。
六、附则
本通知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