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废止《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的通知 (吉建联发 [2020]1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父母、子女相互贷款、提取。
二、取消借款人父母、子女互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三、取消重大疾病职工父母、子女互用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取消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取消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物业管理费。
六、借款人月还款额调整为不高于家庭月总收入的50%。
七、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