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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提取-法院扣划
  • 发布日期:2018-08-09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事项名称:法院扣划
    设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8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采取前许由管部门协助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一并送达。
    申请条件:法院裁定
    办理材料:法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执行(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告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法院提供要件――前台受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时间:夏8:30—11:30 14:00—17:30 冬8:30—11:30 13:30—17:00
    办理地点:
    1.市直及洮北区:白城市中兴西大路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楼)
    2.洮南市:民生路(政务大厅2楼)
    3.大安市:人民东路1号(政务大厅2楼)
    4.通榆县:开通镇新发北街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
    5.镇赉县:镇赉镇永安东路766号(政务服务局2楼)
    公积金查询热线电话:0436-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