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8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采取前许由管部门协助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一并送达。
申请条件:法院裁定
办理材料:2人法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执行(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渠道:线下办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时间:
政务大厅服务网点:夏8:30—11:30 14:00—17:30 冬8:30—11:30 13:30—17:00
就近办服务网点:夏8:30—11:30 14:00—16:30 冬8:30—11:30 13:30—16:30
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服务网点
1.市直及洮北区:白城市公园东路14-10号(政务大厅3楼)
2.洮南市:民生路(政务大厅2楼)
3.大安市:人民东路1号(政务大厅2楼)
4.通榆县:开通镇新发北街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
5.镇赉县:镇赉镇永安东路766号(政务服务局2楼)
就近办服务网点
1.建设银行白城分行文化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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