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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缴存-法院冻结业务
  • 发布日期:2019-09-11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事项名称:法院冻结
    设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8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采取前许由管部门协助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一并送达。
    申请条件:法院裁定
    办理材料:法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执行(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流程:法院提供要件--前台受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1.白城市中兴西大路62号;
    2.大安市临江北街(服务楼对过);
    3.洮南市松辽北街122号;
    4.通榆县繁荣大街1866号;
    5.镇赉县嫩江小区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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