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
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管理办法》。
一、单位应向白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归集部门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提出缓缴或降低比例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办理降低比例或缓缴的,须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的相应材料与首次办理时相同。
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材料为:
(1)单位(含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及文件;
(2)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告;
(3)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4)连续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缓缴或降低比例对象:
(1)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
(2)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的单位;
(3)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
以上三条中符合一条即可申请缓缴或阺低比例。
三、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无工会的,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经2/3以上职工同意缓缴后,提供会议纪要作为职代会决议。此会议纪要需由公司法人签字盖章,并由20%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认可。
四、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若未作审计的,需写出书面理由,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五、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提交申请后,确有困难的,在审批过程中,可由其归集部门暂按提交的申请执行,待批复正式下达后,再按批复予以调整、实施。
六、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按当年统计局统计数剧为准)计算。
七、归集部门负责审核手续是否完备,向中心提出处理意见(附单位材料)。
市中心依照归集部门意见进行审核,报市管委会审批。
八、中心在接到单位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