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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0-06-11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住房的;
    (七)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九)偿还本地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公积金贷款逾期状态的,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非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或异地转移。
       (三)本人及配偶全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购买的公寓房(税率为非住宅税率)、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
    (四)本人及配偶全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购买非缴存地和非户籍地自住住房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不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申请提取。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实际支出(按计税金额计算,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需提供《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 。
    (二)回迁房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超出面积部分实际支出,以超出面积发票价格为准。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材料费用合计,以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价格为准。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为未婚职工700元/月;已婚职工900元/月。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一次结清提取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分次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阶段累计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 每次提取额为近一年内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十)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并按以下要求出具相关凭证原件。
    (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提供下列凭证:
    1.职工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全款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
    2.职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3.职工购买回迁房的,提供产权调换协议、扩大面积发票。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预(决)算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部门签发的危房鉴(等级为C级或D级)定书、建设工程预(决)算书。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三)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4级)。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六)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签证或护照、户口注销证明。
    (七)职工租住商品房住房的,提供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居民住房登记证明。职工租赁公租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发票。
              (八)职工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九)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地公积金借款合同、一年还款明细、未还余额证明。
    (十)职工偿还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主贷人征信报告(人民银行查询中心出具)、银行贷款合同或抵押权证(预告登记证)。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全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购买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七)(九)(十)项规定提取的,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需提供离婚证、丧偶未再婚需提供户口簿。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日期为准。
    (二)购买回迁房的,以超出面积发票日期为准。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账户封存即可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的,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可办理提取。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再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第十六条 在要件齐全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 由职工本人或他人代办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正常状态的银行卡;死亡提取的转入经公证书所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正常状态的银行卡。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予以核验。
    第十九条 职工使用虚假材料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做出如下处理:
    (一)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追缴。
    (二)记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上传白城市社会信用平台。
    (三)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