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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 发布日期:2019-05-28来源: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

    白金管委字[2019]2号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公积金在构建城镇住房体系和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市民、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自住住房时,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根据房屋价格、房龄、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人缴存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上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汇缴余额(不包括补缴)合计的20倍。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汇缴余额(不包括补缴)合计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四、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间隔满12个月。
    五、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离异后满12个月。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上或贷款期限超过25年的贷款申请,由管理中心审贷委员会审议批准。
    七、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